1)489.和约与后手_明郑之我是郑克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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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华夏武成三年十月初七,华夏水师在丰后水道成功伏击了鹿儿岛藩、佐土原藩(注:萨摩藩的支藩)、高锅藩、饫肥藩的勤王联军。是役,四藩损失大小船只八十余只、六千多武者、足轻殒命海上,更有二十余只粮船为夏军截获,只有不到五分之一的人船侥幸逃脱。

  消息传到甲府,幕府上下惊惧异常,再加上从和谈三使者处得知夏军又分批开来数千援军的情报,将军纲吉终于低下了高昂的头颅。于是,华夏武成三年、日本元禄十四年十月十七日,两国正式签订《夏、日辛已通商条约》(日本称《日、夏元禄十四年通商条约》)以取代幕府之前颁布的《元禄日夏贸易式样》。

  《夏、日通商条约》一共七条,其大致内容为:

  甲、华夏与日本正式建交,幕府同意华夏在江户驻留国信使;

  乙、日本开放平户、长崎、马关、美保(松江)、舞鹤、今治、神户、津岛(名古屋)、横滨、石卷、秋田、酒田、新泻、轮岛等十四处通商口岸;在各处通商口岸,华夏有权设立驻泊鸿胪使(领事)以协调夏日贸易冲突及其他事务;幕府将在各处通商口岸划出足够的商用地以供建立驻泊鸿胪使馆、商人会馆、商铺、货栈、酒肆及住宅区;幕府允许华夏方面在通商口岸雇佣日本人服务,并允许被雇日本人自由出入日本,唯切支丹教徒进入日本需经幕府同意且不准其在日本长期逗留;幕府允许华夏在商用地内设置巡检司、施行华夏律法,商用地内生的民事、刑事由华夏方面审理;幕府保证华夏商人在通商口岸的人身、财产安全,但华夏商人不得随意进入距离通商口岸一日本里以外的日本内地;

  丙、日本承认津轻海峡以北诸岛为华夏国土;日本移交原名福江藩的五岛列岛予华夏国;两地领主的损失由幕府自行安抚与华夏无涉;

  丁、应华夏国所请,幕府破格授予田川七左卫门十万石大名家格,并改易对马宗氏,由田川氏入主对马列岛,负责日本与朝鲜的贸易;

  戊、日本赔偿华夏国商人损失计武成金贯八十万贯、赔偿华夏国军费计武成银贯八百八十七万六千四百二十三贯;日本另外支付赎偿佐渡岛的费用武成金贯四十万贯;

  己、鉴于幕府财力有限,无力一次清偿,所以华夏国同意日本一次赔偿金贯六十万贯及银贯七十七万贯,其余金贯、银贯折算成粗铜以年息八厘计算、分十五年期偿清,不得提早归还;偿还期内以别子铜矿的经营权作为抵押;

  庚、经幕府再三恳请,华夏国同意终止阿芙蓉贸易;作为华夏终止阿芙蓉贸易的赔偿,幕府将一次性补偿华夏方面庆长大判二十万枚。

  除了《夏、日通商条约》,同日华夏全权议和大臣戴叔庸还代表朝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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